屬於「反同」方的《下一代幸福聯盟》及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吳志揚、賴士葆、黃昭順等人15日到監察院陳情,指出中選會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違法,接受陳情的監委高鳳仙今天(16日)函請中選會3天內查復,包括違反裁定將逾期公告登載公報是誰的決定,是否影響公投法律效果等。

一、為何違反28日法定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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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仙指出,依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中選會10月24日公告政府機關意見書後,又於11月2日再公告增補行政院意見書,距離投票日僅21日。

二、何時提出抗告,具體抗告理由為何?

高鳳仙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11月7日107年度停字第88號裁定「本案於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且相對人不得將107年11月2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452號公告,登載於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選舉公報」。中選會有無對此裁定提起抗告,若有,何時提出抗告,具體抗告理由為何。

三、為何違背裁定?是否影響公民投票的法律效果?

高鳳仙指出,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依此規定,中選會不管有無抗告,均應執行上開裁定,不得將11月2日公告登載於公民投票選舉公報上。中選會已於11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為何違背裁定,執意將11月2日公告登載於選舉公報上,並於近日陸續發放選舉公報給選舉人,此是否影響公民投票的法律效果。

最後,高鳳仙指出,中選會先違法逾期公告,再違反法院裁定將逾期公告登載於選舉公報並發放給選舉人,是基於主任委員個人決定或由委員會議決議,相關行政責任如何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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