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16日舉辦第14案第四場「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公投電視說明會,正方代表、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如何不讓同志進入婚姻,如何貫徹釋憲文婚姻自由與平等?

黃國昌指出,否定同志結婚的權利,對於異性戀不會帶來任何好處,無論是世界衛生組織還是世界精神學會,很早就向大眾說明,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戀者的性傾向、性行為,都是人類發展多樣性的正常表現,不管是生長在男同志或女同志家庭所長大的小孩,與異性戀父母的孩子,在發育、適應力或整體福祉也不會有明顯差異。 

黃國昌說,當法律與聖經的價值抵觸的時候,有人選擇聖經的價值,他尊重這樣的看法,但進入公共政策討論時,任何自居於法律學者的人,都必須要遵守釋字748號解釋的意旨跟法律精神,並理解給予同志保障的內涵。

黃國昌指出,若不讓同志成立婚姻關係,那要如何貫徹釋字748號所講的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反方想像的專法中,對於同志所成立的婚姻跟異性戀所成立的婚姻,到底要不要賦予相同程度的保障?若要貫徹釋字748號婚姻自由的平等保障,就一定要賦予同志婚姻。若規範的內容與保障的程度都一模一樣,為什麼要給他們另外一個名稱或新設概念?為什麼要對他們區別對待呢?

黃國昌透露,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早就完成《民法》修法,沒有動整部《民法》的親屬編,只修了5個法條,這5個法條夫妻沒有不見、爸爸媽媽也沒有不見,修這5個法條,只是在貫徹同性性傾向的配偶彼此之間也能享受相愛的權利,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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