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 (12) 日表示,針對「文化大學租用大群館作為學生宿舍,因有違規使用情事引發爭議」等情一案,糾正臺北市政府。另要求財政部、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就本案衍生問題,作後續處理。

監委高涌誠指出,本案經監察院調閱相關卷證,並約詢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之相關人員後,認定臺北市政府有以下違失,因此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於101年12月間配合臺北市議會議員會勘臺北市士林區凱旋路11號等99戶建物及所在土地坐落後,即知悉文化大學向又昱實業有限公司租用前揭不動產,作為該校學生宿舍之用,惟該府僅就相關建物作為學生宿舍,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依建築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未認定前揭建物使用情形,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

監察院說,又昱實業有限公司亦曾就案關不動產用途疑義,函請該府釋疑,又經該府函復非屬前揭自治條例管轄範疇。前揭不動產用途迄107年間並未改變,惟該府卻於107年7月間為不同處分,並要求文化大學依前揭條例規定處理,明顯就相同事實為歧異認定,斲傷政府威信。又本案建物用途為「集合住宅」,惟並無廚房設計,其建造執照核發之審核,與相關規定未合,均核有違失。

高涌誠並指出,本案尚發現有以下問題,將函請財政部、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後續作為:

一、有關文化大學群館所涉租金收入疑義,監察院將函請財政部督促所屬稽徵機關續處核課事宜。

二、教育部為衡量大學於增設(調整)系所、學程及招生名額有所依據,定有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前揭規定之附表七有關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放寬學校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得計入校舍建築面積。惟僅需租用校區外建物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4年以上且經法院公證證明者,即得以納入校舍建築面積計算,而不限該建物是否符合建管法令,教育部雖稱已修正大學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之填表內容,並要求學校填報時應自我檢核,該部並將隨機抽檢,惟對於「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其附表之相關規定,仍應妥予詳為檢視檢討修正。

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汪禮國於101年12月間擔任臺北市都發局之科長職務,曾經辦臺北市都發局101年12月22日函,認定有關「文化大學大群館供文化大學學生住宿使用,尚無違反臺北市土管自治條例規定」。107年6月間,媒體披露臺北市都發局表示前揭建物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其對於曾經辦之案件,於107年6月間,連續2日主動連繫前往臺北市政府關心本案,招致外界不當聯想,汪員前揭作為確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