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開發金前副總吳春臺控告前女友李珍妮擅自移轉1000萬元股權案,二審今天開庭,吳委任律師控李女至今講了5個版本,完全在說謊,李女則說沒有犯罪,回批「你才在說謊」。
全案源於吳春臺與李珍妮分手後,發現2人交往期間投資設立的服飾公司,李珍妮未經同意,擅自將吳春臺持有的新台幣1000萬元股權移轉到李珍妮名下,認為李女偽造文書及偽刻用印而提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去年4月底依1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李珍妮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42萬元。檢方及李珍妮不服均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開庭。
李珍妮委任的丁姓律師準時出庭,但李珍妮與另名委任律師分別遲到10幾分鐘及半小時才到庭,導致合議庭審理案件提示證據程序,一直重覆,審判長感嘆,「讓我們很辛苦」。
李珍妮到庭時,吳春臺委任律師正在說,李珍妮從偵查到一審結束,總共講了5個版本,完全都在說謊,犯後態度惡劣,請審判合議庭,依法審酌,還說一審就已認定股權移轉協議書中的印章是偽刻,吳春臺從沒見過印章,李珍妮委任律師卻聲請偽刻印章與文件印文做比對鑑定,這根本沒有必要。
李珍妮聽到,當場回嘴「你才在說謊」,遭審判長制止再發言,諭知之後有發言機會,會給時間說明。
李珍妮被問到上訴原因,她說,沒有犯罪,沒有偽造文書的動機,當時成立公司時,吳春臺和她是男女朋友,每個股東都有留印章在公司,包括吳春臺,後來吳春臺要結婚,因公司在微風百貨設櫃有合約,吳春臺想要切割,股權才轉到她這裡;她從民國98年12月起至今,自己投資公司累積6000萬元,如果吳擁有公司,請吳再轉3000萬元給她。
李珍妮律師則聲請調閱李珍妮與吳春臺在98年5月間搭機出國的國泰航空紀錄,主要證明當時吳春臺帶李珍妮出國玩及慶生,後續的股權贈與為合情合理。合議庭表示,會再審酌有無調閱必要,若無調閱會在判決書中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