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近期有學者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競選期間規定形同立文,應該將法案廢除,內政部表示,仍有維持必要。

現行選罷法對於選舉活動有法定期間規定,最長為直轄市長選舉15天,然而,即將到來的九合一選舉,競選活動早就在各處展開,台大政治系教授王業立建議,相關規定應與時俱進修正,否則不如廢除。

內政部對此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明定在此期間內應依該法規定從事競選活動。例如該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以及投票日,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報紙、雜誌刊登競選廣告,應在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違反規定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之罰緩。

民國78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前,對於「期前」從事競選活動原本有限制規定,但配合解除戒嚴,政府認為對於競選活動期間前之準備,應採更開放、更彈性的政策,因此,將該規定刪除。現行關於候選人於「期前」從事之競選活動,目前,分別依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規範。

最後,內政部強調,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性,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投票日,以不當競選方式影響選民投票,現行競選活動之期間規定,仍有維持之必要,至於是否有延長活動期間的必要,將徵詢建議,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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