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閘蟹檢查出世紀之毒戴奧辛,下肚恐致癌!近日食藥署公布中國大閘蟹邊境查驗結果,發現有3批檢驗超出戴奧辛標準,海巡署也在前日,一舉查獲大海瀅公司、喬艾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侑豐企業有限公司,販賣未經檢驗合格之大閘蟹總計14066.83公斤。食安問題爆發!

食藥署公布本(107)年度中國大閘蟹邊境查驗情形,截至107年10月23日為止,完成查驗程序為24批(淨重107,667公斤),其中21批經查驗合格放行,3批檢驗結果超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限量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評定不合格。

海巡署與宜蘭縣衛生局食藥科於10月22日前往宜蘭地區大海瀅公司實施稽查,發現該公司進口之10公噸大閘蟹,在尚未取得檢驗許可書之情形下,已短少5760.65公斤,且在檢驗過程中發現有不合格現象,據查該批大閘蟹每箱約10公斤,進口金額為新臺幣600元,並報價每公斤售價1,120元,食藥科評估廠商已順利販售賺取黑心錢新台幣6百餘萬元。

海巡署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於107年10月23日,聯合稽查新北貢寮地區之「喬艾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侑豐企業有限公司」,發現類似未經檢驗合格販售之大閘蟹8306.18公斤,市價約新台幣9百萬元,不肖廠商大賺黑心錢!

食藥署表示,食品檢出戴奧辛不符限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6萬至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重申,為確保食品安全及民眾健康,對於違規或不法之業者,將嚴懲重罰。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若經查獲違反規定將依法暫停受理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倘有擅自販售者,併將處販賣價格1至2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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