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呂軍億涉嫌偷竊軍史館武士刀,隨後闖入總統府砍傷憲兵,二審遭判刑6年8月。呂上訴辯稱無殺人惡意,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國106年8月18日上午,呂軍億先到五金行及軍用品店買手套、鐵鎚及一面五星旗後,前往軍史館以鐵鎚敲破展示櫃,偷走館藏刻有「南京之役殺一○七人」的武士刀,再前往總統府砍傷周姓站哨憲兵。

呂軍億矢口否認有殺人故意,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攜帶凶器竊盜罪、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呂男有期徒刑10月、6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仍以攜帶凶器竊盜罪、殺人未遂罪論罪,各判8月徒刑、6年6月徒刑,應執行6年8月。

呂軍億上訴最高法院主張僅意在傷害、無殺人犯意、法院量刑過重。最高法院認為,殺人未遂部分上訴無理由,竊盜部分是不得上訴三審的罪名,今天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