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熱帶性低壓造成的豪雨來襲,造成南台灣多處水患成災。勞工在面對水患究竟是否要出席,屏東縣政府表示:「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另外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 ,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至於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由勞雇雙方協定而之。

勞工處長林德輝表示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參照本要點辦理。若未參照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則可依《勞動基準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