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蔡錦賢1998年間犯預備賄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逃匿,待行刑權時效過後回台,兩度參選新北市議員。監察委員陳師孟蔡崇義今天舉行記者會說明,8年來內政部遲遲未修正,讓候選人鑽法律漏洞而具有候選人資格、違公平正義原則,有行政怠惰的違失,因此提案糾正內政部。

監察院昨天通過陳師孟、蔡崇義提案報告,糾正內政部,並函請中選會檢討改善。調查報告指出,蔡錦賢在民國87年犯預備賄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兩年確定後逃匿,待行刑權時效過後回台,前後申請登記參選民國99年、103年新北市市議員,衍生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疑慮,中選會雖然有審定直轄市議員候選人權責,但蔡錦賢案的疑義、選舉制度的規定和釐定事項,是選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職掌,中選會在去函詢問法務部還沒得到結論後,認為法律適用疑義且有修法必要,卻沒在事前會商內政部意見,就在委員會決議,「不因不得再執行刑罰而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讓蔡二度參選市議員。

陳師孟表示,內政部早在99年7月29日,針對中選會提出選罷法第26條修法建議案,但該部卻一直拖延修法進度,又以通盤檢討研議等理由擱置,直到去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立委蔡易餘提案修法,內政部才在今年再提出修正條文,將「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而未執行」,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

陳師孟說,自99年內政部函復中選會將研議修正選罷法第26條後,歷時8年,數次延宕,都未處理相關爭議,讓候選人鑽法律漏洞而具候選人資格,因此提案糾正內政部。

陳師孟說,監察院要求行政院在選罷法第26條規定完成修法前,督促中選會,依據法律審定候選人資格,若有修法必要,應儘速研提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以防堵法律漏洞,展現政府選賢與能,貫徹杜絕賄選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