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去年以「高雄市長」身分連署特赦扁案,日前卻說扁仍在案審理,並無特赦問題。對此,陳水扁今(10)日在新勇哥物語又提到,特赦是總統的政治特權,這是要不要的問題,並以蘇炳坤為例,表示再等18年早已不在人間,引發熱議。究竟大赦與特赦的差異到底在哪,新頭殼為您整理如下。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大赦較特別之處,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如再犯也不構成累犯。

特赦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特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成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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