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9)日部務會報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由於國內土葬率逐年下降,公墓土地需求應重新檢討為更有效利用,另為配合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修正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修法後,可在既有公墓內發展太陽光電發電事業,以活化土地資源多元利用,並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及國土保安等14種使用地,已可容許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而為了促進既有公墓土地的多元利用,並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規劃,內政部指出,於殯葬用地增訂「再生能源相關設施」,限於公墓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且需經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始得設置。

內政部表示,修法後即可在既有公墓內發展太陽光電發電事業,以活化土地資源多元利用,並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