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事件不斷延燒,曾任台大副校長、也曾在台大時兼任獨董的科技部長陳良基今 (3) 日表示,當時兼任獨董是根據民國93年舊法規定,當時一切都合法,但現在法令已經改很多,本來就會與時精進,並說明現在跟當時已完全不同,不能再看過往舊法規定。

迄今台大校長遴選案將近4個月仍議論紛紛,陳良基今日主持科技部記者會後受訪時表示,要兼任公司獨立董事必須經學校程序核定,一切並非校方說了算,也非事後才開始追認,如董事會先通過獨董任命才去學校申請,就需一段作業期完備所有程序,因此生效日會溯及董事會通過日。

陳良基指出,民國96年到100年在台大任職期間,曾兼任金麗科技、義發科技、訊連科技3家公司的獨立董事,其中一家股東大會前就來函學校,會前就取得學校同意;另外兩家則是大會選任當天才通知學校,學校約經30多天作業後,就發函同意,並且得到學校同意後,才開始執行學校賦予的任務。

陳良基說,當時根據93年修正通過的「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而非現行的新法令,很多辦法本來就會與時精進,現在跟當時已經完全不同,不能再看過往舊法規定。

依照台大105年6月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的「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中第4條明定,申請至營利事業任職或兼職的教師,應經所屬系(所)務會議通過及經系所教評會通過外,再「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

陳良基指出,教授要看現行法令,才能依照正確道路來走;法規也要配合修訂明確,避免讓教授覺得陷阱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