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非法漁業漁業署首次針對重大違規之單一漁船祭出高達1,200萬元的罰單,並同時廢止該船之漁業執照,今(107)年為止,共計對19艘違規漁船予以裁處,總罰鍰金額達4,382萬元。漁業署指出,受罰的「順得滿66」號漁船擅自駛離國外港口,且以不實船位掩蓋其出港事實,有故意規避主管機關管控之意圖,而且不願配合主管機關調查,惡性重大,有必要予以重懲。

漁業署表示,近期所查獲漁船違規案件,包括「侵入他國專屬經濟水域從事漁撈作業」、「漁獲回報資料嚴重不實」、「未依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擅自出港作業」等,對該等違規之漁船的經營人及從業人予以處分,罰鍰則依情節加重或加計不法漁獲利得,部分併同收照1至3個月或廢照之處分。

漁業署指出,其中,遭處分1,200萬元並廢止漁業執照之「順得滿66」號(51-99噸級)漁船,在未裝設VMS(漁船監控系統),即擅自駛離國外港口,且以不實船位掩蓋其出港事實,有故意規避主管機關管控之意圖;漁業署要求「順」船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該經營者亦置之不理,不願配合主管機關調查,此違規行為核屬故意且不受管控,惡性重大,有必要予以重懲。

漁業署說明,非法漁業行為,不僅破壞國際間所採取的養護管理措施、危害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更對合法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因此,將持續強化各項監控與管理措施,並善用遠洋漁業條例所授權之罰鍰、收廢照、沒入或銷毀漁獲及禁止出港等處分手段,來遏止非法漁業行為,藉以保障合法業者的經營空間。

漁業署表示,落實執法、打擊非法漁業及保障合法業者是政府長期且核心之政策,唯有強化漁業管理,才能讓我國整體漁業表現更符合國際責任制漁業的精神,進而讓大多數守法的漁民能夠獲得其應有的利益。

近期所查獲漁船違規案件,包括「侵入他國專屬經濟水域從事漁撈作業」、「漁獲回報資料嚴重不實」等。   圖: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派員在高雄小港漁港執行金昌17號漁船例行性全程卸魚檢查。   圖: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利用Deepse監控整合系統,持續強化各項監控與管理措施。   圖: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利用遠洋漁業條例所授權之罰鍰、收廢照、沒入或銷毀漁獲及禁止出港等處分手段,來遏止非法漁業行為。   圖:漁業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