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警消工作性質特殊深具危勞性,為契合勤務高危險的特性,內政部今(26)日部務會報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草案,這次修正「因公殉職」定義,希望能使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察人員明彰功勳,給予遺族妥適照顧。該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函請銓敘部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行政院備查。
內政部表示,近年來不斷有執勤員警,因為處理高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亡故,但遺族在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時,卻受限於現行條文,只能核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的定義,而引發外界爭論。
據內政部統計,近5年員警因公傷殘人數每年平均高達904人,由於警察的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經常在高度危險環境執勤,警消傷亡風險顯較一般公務員高,為契合警消勤務高風險特性,故這次修正警消「因公殉職」的定義。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主要將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款「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之「因公殉職」定義修正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ㄧ,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