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被指控藉審理民事案件,透過同居人黃姓婦人收賄最高法院今天依收賄罪判處胡景彬16年徒刑、罰金600萬元,黃婦12年徒刑、罰金400萬元定讞。

特偵組偵辦此案查出胡景彬不明來源財產共有新台幣4691萬元,胡另被依財產不明罪判刑4年6月定讞,已假釋出獄。最高法院今天就貪汙罪定讞部分,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胡景彬原本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利用承辦民事案件,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晚間11時許,收受當事人交付的賄賂琉璃禮品一組,以刁難對造律師,迫使對方接受和解方案。

胡景彬以拖延方式開過9次準備庭後,使案件於102年8月9日和解,而收取當事人300萬元賄賂。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胡景彬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600萬元,黃姓同居人共犯貪汙收賄罪,判刑12年,併科罰金400萬元。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胡景彬、黃姓同居人針對貪汙罪的上訴,另將黃女涉犯洗錢罪遭判刑一年部分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