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9日上午高雄市環保局查獲翊皇公司未遵行主管機關的停工命令,繼續於鳳山溪上游從事皮革製造作業,現場作業人員被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遭環保警察帶回偵訊。同時,環保局也密集派員稽查以確保該公司確實停工,維護鳳山溪水質。
高雄市環保局表示,翊皇公司位於鳥松區美山路,從事皮革製作,該公司於103年1月29日因排放廢水遭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勒令停工,期間翊皇公司曾陸續向環保局提出復工申請,但皆未獲同意。近日,有民眾向環保局反映鳳山溪溪水突然變色,經環保局稽查後發現翊皇公司未遵行主管機關之停工命令,違法復工。環保局判斷該公司已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刑事規定,故通知環保署啟動環檢警機制,進行聯合稽查,當日廠內人員由環保警察帶回偵訊,環保局則派員密集稽查以確保該公司確實停工。
環保局指出,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事業若經命令停工處分,務必依法提出復工申請,經同意復工後始得繼續營運,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