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 (3) 日表示,台灣大學雖於今年1月10日將新任校長當選案報教育部聘任,惟在教育部依法審查期間,陸續出現該校在校長候選人資格的資訊揭露問題、遴選作業流程公正與否、當選人是否違法兼職及有無違法赴中兼職或兼課等疑義。教育部將於近日籌組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邀請相關部會、法律與教育專業人士,協助釐清相關事實爭點與法律適用疑義,希望能於四月中旬左右,提出諮詢意見供教育部後續決策參考。

教育部說,以目前外界所公開揭露之資料顯示,中國廈門大學等將管教授列為兼任教授、博士班導師、以及該校碩士招生簡章中稱之「實質性兼職教授」等教職,在同一時期,管教授亦擔任多項公職,包括中研院經濟所兼任所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同時期兼任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等職;管教授於擔任前述公職期間及卸任政務官之後的相關赴陸管制規定,涉及層面既廣且深,若干專業與法律問題需跨部會協力,方得釐清。

教育部強調,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係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至於國立大學校長之遴選作業,依大學法第9條規定是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因此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聘任有適法性的監督權責。

教育部說,之前教育部請台大回應此次校長遴選作業等相關疑義,部分程序未獲實質釐清;該校執國立大學牛耳,每年政府提供之公務預算高達數十億元,無論是之前的五年五百億、邁向頂大及自107年起之高教深耕計畫,該校都是臺灣最具代表性的國際學術及研究型大學;臺大校長人選之資格及遴選程序是否合法,具有重大公共利益性質,動見觀瞻,亦不容有模糊空間。

教育部除了就台大本次遴選爭議籌組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外,另外,也已就現行國立大學校長於遴選期間發生之相關爭議,組成修法之專案工作小組,將盡速研修遴選辦法等相關法規,就校長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以及遴選會委員自律規範等措施進行檢討,並釐明校務會議與遴委會間權責關係之規範等事項,避免遴選過程發生爭議情事,在法律規範下,落實並維護大學自治的精神及遴委會獨立公正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