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監察院今天(15日)糾正教育部。監院指出,陽明案教育部的函釋違法擴張「相當教授」範圍和資格條件,導致陽明大學校長當選人以副教授資格成為國立大學校長首例;而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審查校長候選人資格程序確實有瑕疵,教育部需要檢討改進。

監院監委仉桂美、王美玉針對陽明校長遴選案今天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調查報告指出,陽明大學106年4月校務會議中修改校長遴選相關規定,大幅放寬被遴選者資格及遴選委員比例,其後10月通過校長人選,並報教育部。但該通過之校長人選並不具部頒教授資格,其學術成就認定標準備受質疑。

調查委員仉桂美及王美玉表示,教育部102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31974A 號函釋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第1款第3目所定「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之範圍及資格條件,惟僅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各款規定教授資格前段之「具博士學位及博士後8年以上工作年資」等資格條件為標準,即得認定為「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全未考量教授資格亦應具備該條例第18條各款後段規定「創作、發明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專門著作」之相當學術條件,違法擴張「相當教授」之範圍及資格條件,逾越母法立法意旨。且逕以函令訂定,未依立法理由意旨於該條例施行細則加以規範,顯有違失。

仉桂美及王美玉也說明,國立陽明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就有關校長當選人具大學校長資格之認定部分,係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第1款第3目所定之「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為要件,對於此一特別之個案,並未予以獨立列案說明,並經遴選委員會充分討論是否符合資格,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未能充分釐清候選人資格情形下,就在106年10月11日進行投票,選定郭旭崧候選人為陽明大學第8任校長。待教育部再函請說明釐清,才在106年12月10日再召開第4次遴選委員會會議,確認郭旭崧校長當選人資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教育部對於有關校長候選人特別資格之審查方式,未在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範,應妥予檢討改進。

仉桂美及王美玉指出,有關大學校長遴選案(係指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與候選人任同一家公司董事是否有偏頗之虞而應迴避,應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規定處理,即由「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但教育部對於類似本案之其他學校校長遴選當選人,卻以此據為函請說明釐清再處理聘任事宜之事由,其對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之適用,標準不一,顯有檢討改進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