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已註銷牌照之回收,公路總局對於已註銷牌照車輛,行經高速公路地磅站或停放於路邊停車格時,建立加強即時通報攔查收繳,不得上路行駛,若車輛牌照已遭註銷又上路,將罰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公路總局積極跨機關協調警政署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近期於臺北、新北、桃園與高雄地區,透過三方合作機制,已取締數起停放於路邊停車格,
公路總局表示,車輛行駛道路應領用懸掛有效之牌照,該等因交通違規(包括逾期檢驗)案件,被交通裁決機關裁決,逕行註銷車牌之車輛,係不得上路行駛,若車輛牌照已遭註銷,仍違規使用行駛道路或於道路停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該局所屬各監理機關持續加強收繳註銷牌照,並呼籲車主應依規定,將已被註銷之牌照儘速繳回監理機關,俟違規案件結案後,俾利車輛再依規定期間後,重新申請辦理登檢領照作業,領用懸掛有效牌照合法行駛道路。
各公路監理機關,陸續已協調地方警察機關與停管單位,完成建立共同合作作業機制,由地方停管人員在巡查停車格收費時,一發現註銷號牌車輛,立即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和警察機關前往取締、拖吊並收繳號牌,近期於臺北、新北、桃園與高雄地區,透過三方合作機制,已取締數起停放於路邊停車格,已遭註銷牌照之車輛及其收繳其號牌,藉以遏止車輛號牌違規使用。
公路總局再補充說明,針對已註銷牌照之收繳,公路監理機關將持續列為優先之專案工作;公路總局也再特別呼籲車主,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自身車輛之牌照狀態,若車輛牌照已經遭處罰註銷,車主應儘速依規定繳回監理機關,勿心存僥倖違規上路;此外,該局並提醒車輛所有人,應注意依指定檢驗日期辦理車輛檢驗,除維護車輛使用安全外,並避免因逾期檢驗6個月以上,致遭依規定處罰註銷牌照。
停放路邊註銷號牌車輛 監理、警察與停管三單位合作加強收繳 圖: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