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共同身負捍衛司法正義責任的法官檢察官對案情看法不一時,該如何處理?今 (2) 日,彰化地檢署一名莊姓檢察官與陳姓法官在法庭上,對於是否羈押兒少保護案的犯嫌意見不一,兩人當庭起了爭論。消息一度誤傳成法官令法警上銬檢察官,但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王義閩澄清,法官僅要求檢察官道歉,沒有要求上銬或逮捕。

王義閩強調,當事人之一的莊姓檢察官,在同事眼中是一名嫉惡如仇的檢察官;偵辦一起兒少保護案件時,認為一名犯嫌涉嫌重大且有串證滅證之虞,聲請羈押,但陳姓法官卻裁定交保,因此發生爭執。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漢強指出,法官和檢察官兩人對是否羈押犯嫌有歧見,爭論之中,法官認為檢察官用語過當,涉犯侮辱公署罪,但是在院檢雙方協商後法官未下令逮捕。

而刑法上的侮辱公署罪,指的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但這起事件中,羈押庭上只有檢察官、法官、被告以及律師在場,是否構成「公然」有待討論。

根據行政流程,若檢察官聲請羈押不成,通常不會當庭與法官發生爭執,而是再寫聲請書,再度聲請羈押。這起羈押庭風波在司法史上確實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