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106) 年6月22日桃園地檢署會同廉政署前往衛生局調查本案時,市府即已表明,衛生局已於前(105) 年11月召開稽查裁處業務檢討會議,訂定統一裁罰基準, 並針對修訂法規期間有爭議的案件,重為適當處分。本案並於去( 106)年4月17日依據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6款之規定, 併依同法90條第2項陳列販售劣藥者之規定, 對新o生藥局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在案。市府衛生局依法開罰,「 沒有銷單、沒有圖利、也沒有特權」。在過程中,基於行政裁量, 衡量情節輕重,而提出的各種建議,不等於圖利。衛生局依法開罰, 沒有放水。
第二、兩名前副局長於案發後,皆已經自請調離主管職務, 表示清白並主動配合調查。如前所述, 本案對該藥局有數瓶感冒藥過期違規一事,確實依法處理, 桃園地檢署新聞稿所稱之「濫用職權違反法令,圖得他人不法利益」 目前並無事實根據,仍有疑慮。
第三、衛生局前副局長陳世璋並無決行相關公文,但為表自身清白, 已向鄭文燦市長辭職,並表示為捍衛自身權益,堅決上訴到底。
第四、衛生局前副局長許景鑫已於去(106) 年4月決行裁罰新臺幣3萬元罰鍰公文,桃園地檢署新聞稿所稱之「 僅以行政指導結案,免予裁罰3萬元」云云並非事實。 許亦表示將捍衛自身清白, 市府將依規定召開重大獎懲會議,依規定讓當事人陳述, 並依規定處置。
第五、市府將全力配合司法單位偵辦,盼司法單位審慎調查、 勿枉勿縱,盡速釐清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