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KTV殺警案是著名的刑事冤案,雖然法律目前已經還了鄭清白,但也讓民間司改會與相關團體在冤獄案件中,更質疑司法、檢調的錯誤未受檢討。監察院今 (10) 日表示,對於鄭姓澤案中的誤判缺失,行政院及司法院,應立即改正。

監察院提出,鄭性澤案中,原判決將欠缺任意性與真實性的被告自白及認罪供述作為證據,已違反自白法則,後經查證確定有刑求一事,使自白不具任意性。然而,當時承辦檢察官與法官竟未對被告與證人的刑求抗辯進行調查,導致誤判,司法院、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自針對本案違失切實詳加檢討。另外,監察院也指出,當時司法人員欠缺基本科學判讀能力且抱有採有罪推定的心態,無視被告抗辯,對被告有利事項都未調查,反採用法醫超越其專業能力的證言,而違反採證法則;此外,司法警察機關當時除破壞現場外,又遺失勘查錄影帶,違反刑事鑑識規範的規定,均涉有違失。

監委仉桂美指出,本案可以發現司法人員欠缺運用科學基本常識判斷事理之能力,現行司法體系之訓練,僅重視適用法律之訓練欠缺科學辦案能力,尚有精進空間;再者勘驗錄影帶無故遺失,顯示證物保全程序欠缺,司法機關間應建立證物監管鍊(evidence chain of custody) 機制,以確保物證經由採樣、運送、保存及鑑定等過程而完整呈現於法庭,以提升司法公正性與信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