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務局潮州分局發現,近來有民眾不服稅捐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卻未先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遭到強制執行,造成金錢財誤上的損失,潮州分局今 (10) 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才可暫緩政府的強制執行。

潮州分局表示經常發生疑義的情況還有,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共有土地分割得免申報移轉現值案件,應以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為限;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之認定,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潮州分局指出,土地所有權移轉,稽徵機關於受理移轉現值申報後,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前死亡,其於申報移轉現值時,無法會同買受人依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共同申報,此時該申報案宜由稽徵機關逕行註銷。

每年地價稅開徵時,潮州分局都會接獲反應,購買土地是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因疏忽逾期申請或不知道要提出申請,而多繳地價稅,稅捐單位呼籲,當納稅義務人或地政士至相關機構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要注意於申報書第14欄勾選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保障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