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10)日不斷電審查《勞基法》修法,二讀通過第38條修正草案,未來特休假可遞延到隔年,若勞工未仍在隔年期限內休完,雇主應給付工資給勞工。

立法院臨時會約在10日上午6時許開始處理「特休遞延」條文,朝野協商時,對此條文多有交集,較易形成共識,不過,國民黨團仍繼續祭出冗長發言,盼能在最後階段還有轉圜餘地,朝野立委輪番發言近兩個半小時候,約在上午8時24分進行表決,出席102人中,66人贊成、36人反對,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明定,勞工工作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每年有3天特休;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2年者,每年有7天特休;工作滿2年以上、未滿3年者,有10天特休;工作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有14天特休;工作10年以上,特休假逐年增加一天,累計至多30天為止。

二讀條文增訂,勞工的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中指仍未休的日數,雇主仍須發放工資給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