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10)日徹夜審查「勞基法」修法,在上午2時37分二讀通過「鬆綁七休一」深水區條文,條文規定,不適用於4週彈性工時的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核可後,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勞雇雙方可把例假日在7天內做適度挪移。

立法院臨時會約在10日上午2時35分開始處理「鬆綁七休一」,朝野立委輪番發言近2小時候,約在10日上午4時35分進行表決,出席99人中,61人贊成、34人反對,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其中民進黨立委劉建國、鍾孔炤、林淑芬、江永昌投下棄權票。過程中,國民黨團再度聚集於主席台前,齊聲高喊「反對鬆綁七休一」與「民進黨背叛勞工」。

現行條文規定,勞工每七天中,應有2天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日,1天為休息日。不過,若適用於2週、8週變形工時的產業,勞工每工作7天,至少應有1天為例假日,每2週、8週內的例假日與休息日,分別至少應有4天、16天;若適用於4週變形工時的產業,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天的例假日,每4週內的例假日與休息日至少應有8天。

二讀條文增訂,不適用於4週彈性工時的行業,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且雇主再經工會同意,若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後,「例假日得由勞雇雙方另約定於每7天週期內調整」。

另外,考量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的事業單位,影響層面較廣,若雇主要調整勞工的例假日,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若未報備查的業者,將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