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在鄉鎮市公區公所編列的保險費預算中,強制要包含保險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希望可從今年12月25日下一任村里長任期開始實施。

內政部指出,依現行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得編列每人最高1萬5,000元的預算,補助村(里)長的保險費,而村(里)長可請領的保險費種類,含括人壽、健康、傷害等各類保險。但在105年10月,台東縣海端鄉余元龍村長於勘災時不幸罹難,引發社會各界對村(里)長執行職務人身安全的重視。

經內政部實際調查發現,並非所有鄉(鎮、市、區)公所都有編列村(里)長保險補助費,且部分村(里)長也沒有投保足額的傷害保險,導致村(里)長執行職務時的保障打了折扣。

因此,內政部主動修法,規定鄉(鎮、市、區)公所自今年12月25日起,應依規定編列保險費預算。同時,為加強村(里)長對於自身安全的重視,也規定村(里)長向公所支領保險費時,除了有正當因素外,所提出保險費單據的險種及保險金額必須符合規定。

此外,內政部去年也已完成今年度全國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保險金額350萬元)的招標事宜,並於去年12月25日生效,參與投保的村(里)長已達6,383人,讓村(里)長得到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