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4)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該草案包括推動文化平權、落實語言權為基本人權、尊重國家多元文化和語言多樣性,以及積極改善語言消逝及斷層危機共4大目的,若在立院三讀通過後,將有足夠的法制基礎以成立台語頻道

鄭麗君指出,台灣是多元族群的國家,惟因過去歷史影響了各族群語言的自然發展,造成了許多語言面臨消逝的危機。為積極傳承、復振各類型國家語言,提升各族群語言的使用機會,落實「語言權」為基本人權之實質內涵,因此特別擬具該草案。

行政院長賴清德則提示,「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制定,可以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落實語言與文化平權,有助促進國家多元文化發展,豐富國家文化內涵。

由於我國目前已經有原民台、客家台,為落實文化平權,鄭麗君表示,文化部在賴清德的指示下,積極跟公廣集團會商設立台語頻道的可行性。同時,也在107年的預算中提供公廣集團優先製播台語相關節目內容,更進一步與公視董事會商確如何在公廣集團底下設立台語頻道。若「國家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就可以提供足夠的法制基礎,設立台語頻道。

文化部指出,語言是文化的載體,更是整體文化發展的精髓所在,因此,該草案是從語言保存及永續發展觀點進行規劃,表達政府積極推動「國家語言」的重要宣示,並透過法令優先保障「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得以永續傳承與發展,積極改善「母語消逝或斷層」危機、營造多元語言友善環境,以提升台灣民主價值。 

該法草案共17條,重點如下:

草案第3條:定義國家語言範疇,肯認台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之自然語言法制地位,另為顧及聽、語障人士使用需求,將台灣手語同列為國家語言之保障範疇。

草案第7條: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進行保障措施,除明確規範整體國家語言之保障方式外,另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設立專條,明定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與發展。

草案第8條: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並研修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以利各語言之紀錄與推廣。

草案第9-10條:規劃學前教育、國民基本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國家語言學習課程、師資聘用方式及相關學習資源。

草案12-13條: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及提供使用機會,規範各級政府單位提供公共資源多語服務,亦得依各區域狀況指定國家語言為地方通行語、宣示國家語言之傳播權,以增加國家語言使用之機會。

草案第14-15條:推動國家語言認證與推廣及鼓勵公務員多方學習國家語言之機制,以此提升人民國家語言能力,並強化公務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