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位於苓雅區住宅因氣爆毀損,向市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市府不服提上訴,經高雄高分院審理,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今 (1) 日駁回上訴,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全案定讞。 

高雄市政府表示,市府對於氣爆災民從來都不迴避責任,但也期待能透過司法判決釐清肇事者的責任,固然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要件,公務員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負有維護管理的義務,但氣爆事件與災民的損害之間是否因其他業者不法行為的介入而有發生因果關係中斷的可能,也是本案重要爭點所在,因此在訴訟中市府積極舉證證明其他石化及管線業者未予遷改管線及長期怠於維管所屬管線,是導致氣爆事件發生的主因,但據報載法院就此部分似乎未予採納,對於判決結果市府表示遺憾但仍予以尊重。

至於判決的理由,高市府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議,並將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就本案確定判決辦理後續事宜。 

由於目前其他國賠及債權讓與訴訟仍繫屬在各審法院審理當中,高雄市府期待法院能秉持客觀公正立場覈實審酌市府所主張的事證,以釐清氣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