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 (1) 日表示,有關臺澳雙方於104年12月簽署之「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於去年12月29日完成書面相互通知程序,並於當日生效,該協議將適用於107年1月1日起的所得年度取得之所得、利潤或收入。

陸委會說明,該協議與其配套法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之1條文經立法院分別於106年11月7日及28日審議通過後,陸委會立即依該協議生效條款規定辦理相關生效程序。陸委會指出,該協議生效實施後,將可建立臺澳長期制度化的互免稅捐機制,並提供臺澳空運業者更為有利的營商環境,促進雙方航空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