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6)天三讀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與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受難者或其家屬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申請賠償金,再延長4年。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自1995年施行,歷經五次延長,最近一次是在2013年修法,但已在今年5月23日截止,另考量2013年修法後,截至2017年9月底,新收案件共計85件,通過賠償案件有37件,相較於84年到102年共有2756件,雖明顯減少,但隨政府相關檔案解密及學者研究調查,仍可能有受難者未在期限內申請賠償。

三讀通過的第二條條文明定,受難者或其家屬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申請賠償金,再延長4年;第八條條文明定,因二二八事件所導致死亡、失蹤、受傷或失能者,可獲賠償金。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提案,除了回復名譽外,也應賠償受難者在二二八事件遭受的不動產損失,然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表決未通過。

三讀條文通過後,廖國棟上台批評,民進黨反對此項提案,就是「打假球」、「精神錯亂」,轉型正義的推動,不該有政黨與人民的區隔,民進黨處理政黨不當財產手段凌厲,無助於促進社會和解,如今談二二八事件,希望政府能秉持同等標準來執行。

隨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上台說,《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一環,因為除了二二八事件外,政府還要處理白色恐怖時期、美麗島事件等威權時代不公不義事件,對於受難者的不動產損失,都已列入促轉條例,通過的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兩個月內,針對二二八事件被沒收的財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