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團批評行政院版本允許業者在補做環評時可繼續採礦,有架空環評的嫌疑。對此,立法院經委會今(25)日再度審查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受訪時表示,若要求採礦業者停工來補做環評,恐影響生產鏈。

王美花指出,無法預測環評會做多久,倘若要求從1950年代就已經取得礦權開採的業者停工來補做環評,恐怕會影響整個生產鏈,為了取得平衡,才會答應兩者並行。

此外,針對12月行政院版本第58條之1新增規定,環保署判定補辦環評「不通過」,須說明原因是否涉及「對人民生命財產有重大不利之影響」、「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重大不利影響」、「對環境品質有重大不利影響或顯著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這是在沒有任何配套的情況下完全架空環評制度,絕非「首次把環境影響評估最後的許可權交回各部會」如此簡單,而是持續向業者傾斜。

而第43條之2,則是透過第2項,以礦業權者提出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方式之相關文件」,替代原本原基法21條「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詹順貴指出,這部分應該回到原基法好好討論如何更周延規定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行使的開發行為類別與層次,而非直接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