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傷害險投保金額應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

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在去年10月勘災時,先被崩落大石壓頂,又遭坍方土石活埋殉職,由於村里長不是公務人員,不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只能領到8萬元「喪葬補助費」,於是村里長的權益引發外界討論。

現行法明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台幣4萬5000元,另外,因職務關係,得編列預算支應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最高可比照鄉、鎮、市民代表。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與鄭天財分別提案,將村里長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訂為1千萬元與1千2百萬元。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內政部已經委推新光人壽辦理107年度全國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投保期間從106年12月25日到107年12月24日,其中團體傷害險保額為350萬元,目前全國已有6千位以上村里長投保。

針對立委提案要求提高投保金額,葉俊榮回答,提高保額雖可提高村里長執行職務時的人身保障,但投保金額過高,恐影響保險業者承保及村里長投保意願。最後經朝野協商後,初審條文明定,鄉鎮公所編列保險費預算,應包含5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的保險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