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的要件訂定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組織為限。也就是說,未來包括中國統一促進黨、愛國同心會在內的團體,若有持續性犯罪且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重罪,都將適用本法。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俗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法案指出,所稱犯罪組織是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根據三讀條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為保護受害人與檢舉人,未來也可運用遠距偵訊方式於偵查、審判中對證人、檢舉人進行訊問或對質,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證人與被告隔離。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則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原本組織犯罪定義必須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但構成要件過於嚴苛,不利於檢調偵辦,且中共政府於幕後操控台灣黑幫分子,介入各種陳抗活動,擾亂社會治安,因此提出修法,鬆綁法規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此外,初審時提案連署人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指出,統促黨、愛國同心會引發的暴力案件,雖具有持續性但沒有牟利性,因此有必要修法後擴大法條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