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另在主體方面,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土地稅法規定,自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其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如其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新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前述主體方面之條件而定。所以,原來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