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11)日討論敲定,未來空氣污染嚴重,必須降載燃煤電廠,改用燃氣電廠,所導致的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增加時,得經經濟部審核,報准環保署許可。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行政立法協調會議今日由院長賴清德親自主持,由於空污法修法發言踴躍,所以沒時間討論公司法修正案。並希望在明天與中南部縣市長座談會,聽取意見後,送交星期四行政院會。如果,這個會期來不急通過,也希望能在立院臨時會通過。

關於空污基金,徐國勇表示,分配給各縣市約20%;縣市長會表達他們的意見,可能也會有微調空間;根據污染程度可能也會一部份。

關於農民使用的農業搬運車,徐國勇表示,如果老舊也希望能夠汰換,並列入空污法的清靜空氣行動(14 N)當中。

徐國勇表示,此次修正還包括,就燃料、產品的源頭管制,例如燃油若能在進到鍋爐前,先脫硫,產生的廢氣就不會污染;同時也現制消費性產品,例如油漆、有機溶劑、芳香劑之VOC含量。

至於有害成分標準之管制,徐國勇表示,排放標準訂定應含有害空氣污染物項目;考量健康風險作為排放標準值之依據。

徐國勇表示,同時也加重罰則、擴大處分對象,從最高1百萬元提升20倍到2千萬元;處罰對象從違規人擴大到負責人及監督策劃人並追繳不當利得,讓其無法因為排放有害物質得到利益。

徐國勇表示,同時也將加速淘汰老舊車輛;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之排放標準。擴大管制對象,將交通工具以外之移動污染源,例如,施工機具、船舶、作業機械納入。過去船舶停靠港口時,不使用岸電,而使用自己船上的燃油或重油發電機,都將造成污染;未來將強制使用岸電。

徐國勇表示,另法律新增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可以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並健全健全吹哨者機制,提供檢舉獎金;資訊全面公開擴大公民參與。

至於如果空氣污染嚴重,在降載燃煤機組下,空保處長蔡鴻德表示,修正案第14條規定,空氣品質不好時,所採取的緊急應變措施,可能會希望燃煤機組降載,但可透過燃氣機組補足電力缺口。而導致的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排放量,其增量得經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審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核可。

修正案並規定,得不受原核發許可證登載之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也不受環評許可書之原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