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今(8)發出聲明,長谷旅行社因為經營困難,經過觀光局和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共同調查後,確認旅行社無力正常營運,觀光局為了避免該公司繼續承攬接待旅遊業務,而有損害旅客權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勒令該旅行社自即日起停止經營旅行業務。

據觀光局瞭解,長谷旅行社截至今日已收取訂金未出團旅客約20餘團500餘人,初步估計金額介於4百至5百萬元間,該旅行社已向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投保4,200萬元履約保證保險,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即日公告出會,刻辦理受理旅客登記事宜,旅客可於1個月內向該會(電話:02-25995088)申訴登記債權,該會會代為協助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由該會代償,另旅客倘以信用卡刷卡付費,得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處理,觀光局已囑請該會協助處理旅客申訴事宜。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5條規定之措施。」交通部觀光局已啟動旅遊旺季交易安全查核機制,主動針對主要經營出國及接待來臺旅遊之旅行社加強查核,以維護旅遊交易秩序及旅遊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