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礦業法終於出爐,儘管行政院說明礦業法修法六大方向,看似回應民間訴求,但多個環保團體在今 (7) 日發佈聯合新聞稿痛批,政院版的礦業法根本「四大皆空」,還是護航業者,並要求政院盡快撤銷亞泥違法展現、先前凍結的展限案審查應適用新法、環評法與原基法也應一併落實。

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當時為了避免修法前夕闖關朝,有立委提案凍結礦業法修法完成前的礦權展限案,望這些申請案在修法後適用新法;這就是第一空!地球公民解釋,政院版條文未有溯及既往條款,部分關鍵條文更限縮適用新法施行後才送件的個案,業界謠傳當時凍結的展現案將適用舊法。

政院版條文要求包含亞泥在內66個礦區須補辦環評,這就是第二空!地球公民表示,礦業用地核定前,僅面積超過2公頃、生產量超過5萬公噸的大礦場才須補辦環評,漏掉位於敏感區位的小礦場,而且環評審核期間業者仍可繼續開採,可以一邊補做環評,一遍繼續挖;就算礦場被認定不應開發,也不代表廢止該地做礦業用地。

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第三空,新法依舊漠視原住民土地權益!原基法21條僅適用修法通過的新展限申請案,過去爭議礦場以及修法前申請中的礦場都不需補辦,例如今年3月通過展限20年的亞泥案,就算法院撤銷亞泥礦業權展限,只要回到申請程序中,亞泥依照政院版條文仍不須取得當地玻士岸部落同意。而且只有完全沒踐行原基法21條的礦場需暫時停工1~3個月,沒有其他更強制的法律規定。

最後,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霸王條款看似修正了,但仍開了像是「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這種定義不明確的後門,土地遇到這些後門,就算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還是可以被業者挖礦;礦業權展限否准條件中,也沒放入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駁回之事項的概括條款,形成採礦最大!其他與採礦相關的地質法、文資法、區域計畫法等法規管制被行政院版礦業法架空的局面。

另外,原住民團體對於這次修法發表聯合聲明,批評其為斷章取義原基法,行政院官員錯誤解釋原基法21條,表面上有納入實質上卻是架空其內涵,等同於斬斷原住民族的權利,漠視原基法立法初衷。原團也指出,亞泥展限案從頭到尾都未依據原基法21條取得部落同意,無論是在修法前或後,已違法,應立即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