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今(1)日召開記者會,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黨產條例)中所規範的申報義務,以及負有相關申報義務的對象,即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等,主委林峯正表示,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申報期限經委員會決議將延至明年31日,政黨部份截止日期則仍到11月24日止,屆時不依法主動申報,將處以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罰鍰,且每逾10日可以連續處罰。若檢舉不當黨產者也可依成案比例1%獲取獎金,最高為一億元。

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8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黨產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即於106811日前)向黨產會申報財產,違反者依黨產條例第26條第1項,將處新臺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之罰鍰,並且規定每逾10日可連續處罰。但林峯正表示,主動期限已過,卻有7個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都沒有依法申報,因此,決定將申報期限從今天起延長4個月,屆時絕不寬貸。

據內政部10592日回覆黨產會的台內民字第1050433653號函,黨產條例所指稱的政黨適用對象包括: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該會已於去年113日收到中國民主社會黨之財產申報資料,並於今年724日收到民主進步黨的財產申報資料、於89日收到中國國民黨財產申報資料,惟其餘7個政黨至今皆未申報,該會迄今已發過三次函文提醒,且於1025日發函予中國青年黨等7個政黨,明訂申報期限至遲為1061124日。另針對受託管理人之範圍,則包含民法上委任關係之受任人,及信託法上信託關係之受託人等。

依黨產條例第8條規定,除了現在身為政黨或附隨組織的信託管理人需向黨產會申報政黨或附隨組織自民國34815日至105810日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外,依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曾經」為政黨或附隨組織之受託管理人,同樣負有向該會申報財產的義務。

此規定所涉及的受託管理人包含個人及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負有申報義務之受託管理人以及曾為受託管理人的對象眾多,另依黨產條例第26條規定,違反申報義務之罰鍰下限高達100萬元,為顧及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黨產會將自今日起,給予附隨組織的信託管理人4個月的申報期,避免申報義務人因未注意到法律規定而遭受重罰。

黨產會呼籲,不論是現為或曾為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以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該會認定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之受託管理人,請於明年31日前向該會申報相關財產。

另外,黨產會也歡迎社會各界檢舉以供該會進行相關調查,依「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只要我國人民向該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該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即發給獎金,依檢舉成案比例發放1%獎金,最高獎金是1億元。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右)表示,有申報義務的政黨將延長期限到明年3月1日,屆時再不依法主動申報,將處以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罰鍰。左為副主委施錦芳。   圖:謝莉慧/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