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團體在今年4月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要求撤回亞泥礦權展限,但行政院訴願結果認定經濟部核准礦權過程並無違法,駁回訴願。不過監察院今 (12) 日對經濟部及花蓮縣政府提出糾正,認為經濟部審查亞泥礦業權展限,輕忽礦區內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地質敏感區,應查未查;花連縣政府就亞泥等申請續租礦業用地政策反覆,任令其持續採礦收益卻遲未收取租金,讓亞泥形同「坐在權利上睡覺」。

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監委林雅鋒今天針對「亞洲水泥礦業權展限」案提出調查報告並提出糾正。監委林雅鋒表示,經濟部前部長李世光在今年三月核准亞泥礦業權展限案,但審理期間雖質詢農委會水保局獲知亞泥礦區有3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通過,卻未要求亞泥調查、評估有無發生土石流災害之虞,有危害鄰近環境、居民安全疑慮。

報告內容中,監察委員林雅鋒提出五點糾正之主要違失

(一)、如果核准亞泥繼續採礦20年,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或其他礦害,經濟部顯然置土石流潛勢溪潛在災害不顧,未依法行政,核有違失。

(二)、經濟部就花縣府查復亞泥礦區範圍部分似屬地質敏感區,竟僅由礦務局承辦人自行上網查詢,並自行判斷無需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顯有違失。

(三)、亞泥位於花蓮縣新城山礦區範圍,包含花蓮縣縣定「富世遺址」在內,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不得辦理採礦,經濟部竟違法准許採礦權展延。

(四)、花縣府民國98、99年間受理亞泥、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請礦業用地續租案,並以縣府訂頒缺乏法規效力的「八不政策」延遲不做准駁決定,直到104年8月間否准續租,處理時程已歷時近6年;106年監察院調查期間,卻又轉向同意續租並收租金,態度及政策反覆,相關行政作為延宕,確有不當。

(五)、花連縣政府因維護自然環境生態永續發展而不允出租礦場用地,又未積極依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返還土地,任令亞泥繼續使用收益前述原住民保留地,經審計部指正,花連縣府置之不理,顯未依法行政,有所怠失。

經濟部長沈榮津接受媒體訪問表示,監察院的糾正,經濟部「一定虛心接受」,糾正議題納入修法參考,也會與廠商討論,過去沒注意到、該改進的部分都要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