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2)天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除了鬆綁「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以解決過去為便宜行事而多採最低標的情況,對此,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啟動在即,此時修法放寬,除了可減少廠商低價搶標衍生工期延宕、品質不佳的風險,也有助於提升政府的採購效能。同時,新增「防賄條款」,將被列入公報的違法行賄廠商,公共工程招標將拒絕往來3年。

由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的「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被列為立法院這會期優先法案,共有四大修正重點,包括:新台幣2億元以上的巨額採購案需成立審查小組,提供相關諮詢,減輕基層承辦人員的壓力及負擔、鬆綁最有利標限制條件、廠商違約停權須符合比例原則,並將工安、勞工安全納入招標文件。其中,鬆綁最有利標的部分,據現行採購法規定,最有利標必須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是勞務採購不宜採公開招標等為限,若要採取最有利標,承辦人員還得簽報說明為什麼不採取最低標,修法後,公務員有權從最有利標和最低標中二擇一,不必再因選擇最有利標而得提交報告。

該草案也明定,為了防止廠商違法或違約,增訂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節重大」之要件,使其更符合比例原則;並新增「防賄條款」,未來「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的違法行賄廠商會被列入公報中,公共工程招標將拒絕往來3年。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賴清德的指示,希望藉由這次修法,能使政府採購制度更臻完備,尤其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啟動在即,此時修法放寬最有利標的適用條件,除了可以減少廠商低價搶標,衍生工期延宕、品質不佳的風險,也有助於提升政府採購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