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對被控訴涉誘姦林奕含的補教名師陳星做出不起訴處分,就司法而言,沒有具體事證自然無法起訴,檢方的結論早在各界預料之中。但此案仍有幾個面向必須釐清:一、不起訴不等於陳星沒做錯;二、不起訴不等於陳星沒有不法情事;三、司法有其界限,檢方盡力了嗎?
台南地檢署特意公開不起訴處分書的全文以昭公信,分別從對未滿14歲、未滿16歲女子性交、利用權勢性交與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致女子羞忿自殺等五大罪嫌論述,一一認定陳星罪嫌不足而做出不起訴處分。檢方詳細查證各種人證和物證,強調林女高二下學期5、6月補習時已17歲,認識陳星時已滿16歲。而調閱通聯記錄,陳星是在98年5月26日第一次以手機聯絡林女,同年8月至10月陳星密切聯絡林女,即便有發生性行為,也未構成對未滿14歲、16歲幼女性交罪嫌。

利用權勢性交罪部分,檢方認為陳星只是補教老師、對學校成績無評等權,林女可自由決定上課,又查無陳星曾在林女補習上課期間對其性交,難認陳星有利用權勢性交罪嫌。強制性交與強制性交致林女羞忿自殺兩罪部分,檢方以林女遺書和好友證詞均未提到遭性侵情事,還曾對好友表明陳星是她男朋友;雖諮商紀錄上顯示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卻以其他心理諮商紀錄曾顯示林女也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等語,排除強制性交罪名。

其實,檢方做出不起訴處分,各界並不意外,林女父母也早就知道會有這個結果,因為林女已不在人世,死無對證,其他當年的被害人也已成家,不願出面做證,加上事發時林女已滿16歲,陳星大可輕鬆脫罪,因而未主動提告,之所以會在愛女過世後將往事公諸於世,無非是為了揭發狼師惡行,避免再有人受害。並希望用殘存的力氣,投入性侵害防治工作,避免再有其他的「房思琪」受害。

對林女家屬而言,檢方調查的部分,始終只是加害人有無司法上的刑責,但更重要的是,潛藏在校園和補習班趁機誘姦涉世未深學生的狼師,為逞一己獸欲,可能害慘許多人和家庭,讓各界正視這個問題,才是林女父母揭露此事的用意。檢方不起訴,不等於陳星沒做錯,也不等於其他還未曝光的狼師沒做錯。

為人師表,本應做為學生的表率,好好教導學生,不應踰矩;豈料,校園和補習班裡竟潛藏狼師,很多還是精明慣犯,專找年滿16歲的少女下手,規避法律責任,即使一開始採取強迫方式性侵,也會用盡各種方法,讓對方進一步與其交往。據林家親友查訪,發現陳星多年來涉嫌對多位少女下手,有人心理受創,成為心中難以抹滅的痛。雖然狼師專找年滿16歲的少女下手,可以規避法律責任,但也正如台南市長賴清德所言:「陳星雖然可以躲過法律的制裁,絕對躲不過良心的苛責。」

其次,不起訴不等於陳星全然無罪,只是缺乏事證無法定罪。據林家親友追查,遭陳星誘姦的少女還有多人,其中,陳星還涉有明確的刑責,當年卻因其權勢而將案情壓下,這些案情,檢方此次並未藉由調查林女一案進一步擴大追查,令林家親友頗為失望;而為了補習班經營幫陳星製造接近美女學生機會的補習班相關人員,對每一件案情都相當了解,檢方也未積極追究其幫凶的刑責,進而迫其轉為污點證人來指證陳星,更令林家親友感到無奈。

在林家親友看來,檢方在偵辦過程中雖然辛苦調閱大量資料,傳喚了一大堆證人,似乎都只是在為既定的不起訴結論補足證據而已,但他們在不起訴處分正式出爐前,始終還存有一絲希望,期盼司法的力量終能制裁不法。如今,看到不起訴處分書全著重在陳星無具體犯罪事證,甚至列舉林女友人證詞,強調陳星和林女是「兩情相悅」,忽略狼師處心積慮誘姦女學生、幫凶犯行……等惡行,叫林家親友如何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