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 (15) 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桃園航空城營業虧損卻發年終獎金給員工,桃園市政府未盡督促改善之責,提出糾正。

監察院指出。993月成立之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公司,截至105年底,累計營業損失已達1487萬餘元;依規定該公司不得發給員工年終工作獎金,卻於99年至101年間比照軍公教人員發給年終獎金;且於公司營業項目未擴展前提下,年年增加人力,並大幅調陞員工職等職級,造成每年用人成本逾總營業成本之5成。

監察院表示,行政院早於1008月核定原桃園縣政府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卻遲至10668日始核定所屬事業機構106年度經營績效評估基準表等相關規定,突顯桃園市政府未積極督促該公司改善營運,相關違失今日遭監察院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