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被汽機車檔到寸步難行!台中市規定,民眾若在公園及園道,違規停車,將報請警察局開罰拖吊,修正後的《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已在7月6日公布實施。希望透過修法讓公園和園道及行道樹管理更有規範。

台中市建設局表示,之前市府常接獲民眾抱怨,在公園、園道行走時,被違停的汽機車擋道寸步難行,依據修正前自治條例僅能開立勸導單及被動罰鍰,執法效果有限,加上民眾常有任意私設地上物等情況,因此修正《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於73日核定,於76日正式公布實施。建設局指出,修正後的條例新增第45條規定,汽機車在公園及園道範圍內違規停放車輛,除開罰1200元至6000元以下罰鍰外,建設局得洽請市府交通局、警察局、環保局移置保管,公園內的廢棄車輛也依規處理。

針對市府所屬機關使用公園、園道場地也得「使用者付費」,不再享有免費。提出申請公園、園道場地的時間,也從申請使用場地前7日至60日,提前至使用前14日至180日提出申請,讓機關對申請的活動更能提早安排;同時刪除「台中市政府所屬機關申請使用者,不收取保證金、使用規費及水電費;其他政府機關申請使用者,如屬公益性質不收取使用規費」的規定,市府所屬機關租借使用,也要和民眾一樣繳交保證金、使用規費、水電費等費用。

此外,私設建物設施等地上物或亂砍剪樹木及植栽等,罰鍰將加重。

建設局長黃玉霖表示,為落實公園及行道樹實務管理需要,建設局增修自治條例處理方式、樹木移植、種植程序等規定,讓法規更便民及明確,民眾可清楚依循,創造市府市民的雙贏。

 

 

汽機車在公園及園道範圍內違規停放車輛,除開罰1200元至6000元以下罰鍰外,建設局得洽請市府交通局、警察局、環保局移置保管,公園內的廢棄車輛也依規處理。   圖:台中市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