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眾質疑政府限制退將和高階文官禁止赴陸的行為是否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有人甚至批評這是正在復辟修正前之刑法第100 條? 陸委會今 (13) 日也提出澄清。

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正草案是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對指標性退離職人員作最小、必要範圍內之限制,限制對象為指標性涉及國家安全業務的退離職高階文武官員,非限制一般人民。

陸委會說,鑑於中共迄未放棄武力犯臺,以及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如果我方高階退離職文武官員參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於「中國大陸」主辦,由其領導人主持,或有向其旗、徽、歌行禮、唱頌等安排之「象徵中國大陸政權之慶典或活動」,將有害國家整體利益及國家尊嚴,需有所限制。

陸委會指出,修正前之刑法第100 條適用對象為所有國人,兩岸條例第9 條之3 修正草案適用對象是少數具指標性之退離職高階官員及將領,適用對象有所不同。

另外,兩法令的處罰方式也不一樣:違反修正前之刑法第100 條採刑事罰,違反兩岸條例第9 條之3 採行罰,處罰方式輕重亦有不同。

至於為何對特定退離職政務官及退將,不論其在職期間之長短,一律以15 年為期管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陸委會表示,曾任「重要職務」之特殊性,不會因任職期間長短而有不同,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問題。退離職高階將領、特定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退離職15 年後,其身分之指標性及特殊性已大幅降低,對國家利益、國家尊嚴的影響有限,基於比例原則,應已無持續限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