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 (11) 日上午審查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在擔任都更主任委員時,除收受建設公司賄賂、未依規定申報財產,又參加飲宴款待等,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指出,許志堅擔任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時,負責新北市都更案件的審議,為了私人利益,與營建業者密切接觸,自100年5月起至103年6月止,收受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姓監察人之配偶周麗惠賄賂總計615萬6350元,並協助新店廣明段都更快速進行,觸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經臺北地院已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又以虛報薪資的方式,掩飾罪刑,損害臺北市國稅局稅捐稽徵的正確性,共犯商業會計法2次,分別被臺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及3個月。

監委表示,許志堅收受總價59萬850元的名錶3隻,和價值47萬3500元的金條2條等,均未依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彈劾案也提出,許志堅多次參加周麗惠所舉辦的飲宴應酬、接受招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損害公務員形象,因此今天以11票對0票無異議通過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