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製油公司在2014年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遭屏東衛生局裁罰5000萬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 (6) 日認為此判決違反行政罰法,應此判屏東衛生局敗訴,撤銷原處分並判屏東縣衛生局應將5000萬元罰鍰還給頂新。

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依行政罰法規定,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以及行政法,刑罰與行政罰的罰鍰不得併為處罰,須以刑罰為優先;需待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判無罪、免訴、不受理確定後,才能據以在期限內裁處行政罰鍰。

法官指出,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未在頂新案刑事判決確定前就判罰,違反行政罰法「刑罰優先」與「一事不二罰」原則,因此撤銷原本的處分,判屏東縣衛生局應將罰鍰與利息一併返還頂新公司,等到相關刑事判決確定後再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