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大劉靜怡教授今(6)日在臉書指出「不管誰當執政黨,都可以每4年就大方舉債4200億,不受預算法第23條的拘束、也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的限制」云云,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回應,這不論從立法過程或依法學方法論的限縮解釋等,皆可以明白知曉此特別條例就是8年,因此,「請劉教授不要以訛傳訛」。

徐國勇表示,立法院昨天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其中第7條第2項後段有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該條文已明文寫出有受到舉債上限的限制;而且,立法過程已然明白說明特別條例是實施8年,後來立院雖改為4年一期,並規定可以續編另一個4年期程的4200億元,但法律精神仍然是不得超過8年8400億元。

徐國勇指出,劉靜怡看條文竟然只看第7條第2項的前段:「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而沒有看後段:「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的規定,而且竟然馬上濫予指摘,著實令人遺憾。

徐國勇說,由第7條第2項後段可以知道,4年的舉債總額度再除以4年後,平均每年的舉債額度仍不可以超過15%。

徐國勇進一步指出,前段之所以規定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其目的乃在於建設經費不會在建設期間內每年都使用平均一樣多的錢,例如:一個建設要100億,可能第一年使用2億元規劃,第二年使用10億元在初期整地部份,第三年及第四年各使用44億元建設工程,因此,第三年及第四年雖超過平均舉債流量15%,但如果把第一年和第二年算入,則每年平均各25億元就沒有超過每年的平均舉債流量15%,這就是前段規定的目的,而後段則是在「限制舉債」,因此,在實質上,每年的平均舉債額度,仍受公債法的限制。這是因應工程建設年度經費使用的彈性設計而已。

徐國勇強調,「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是一個在特別預算執行期間內,沒有排除公債法「每年平均」佔歳出15%流量及佔前3年平均GDP的40.6%存量舉債上限的特別預算,因此絕對不會有債留子孫或額外舉債的問題。

徐國勇嚴正指出,對於劉靜怡指他信口開河,他感到相當遺憾,也請劉靜怡基於一個法律人的水準,把法律條文前、後段都看清楚再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