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質疑昨天三讀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因為第十五條施行期間沒有「落日條款」,所以有效適用期間「不是八年」而已,而是該條例遭立法院廢止之前「永遠有效」。對此,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6)日下午表示,法律解釋還必須參照立法理由、立法過程,4年期滿後,只會再有一次,就法學方法論來看,沒有疑義。

民主平台理事、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和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都對昨天「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的修法過程提出質疑,表示因為草案中沒有落日條款,以致於讓前瞻條例成為可以一直4年又4年,不斷提出4200億舉債的超級大錢坑法案,並要求立即改正。

法律人出身的徐國勇下午則出面解釋指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在立法時就是列8年8900億,後經立法院朝野共識分為2期各4200億,而且第2期執行還要立法院同意,就法律面來看,根本丕可能有第3、第4次的期滿,而且前瞻使用的是「特別預算」,即年度預算以外的例外預算,期滿之後,只會有一次延續。

至於是否需要為此行文立法院函釋,徐國勇則說,「沒什麼好函釋的」,因為以法學方法論來看,並無任何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