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院會剛才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條例」,全文依照「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除依協商內容增列少子化、食安、人才培育3建設項目,預算編列期程及金額以4年4,200億元為上限。

今天臨時會院會從上午10點開始,經多次逐條表決,二讀條文皆以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二讀通過後,民進黨團提案後由立法院長蘇嘉全宣布「全案逕付三讀」。民進黨團仗著人數優勢在表決時以68人贊成、29人反對、1人棄權,讓此案順利三讀通過。

由於朝野昨(4)日協商至深夜11點多,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達成多項共識,民進黨團今再提出「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共計15項條文,並陸續表決獲得二讀通過,全案再逕付三讀通過。

其中第4條有關前瞻基礎建設項目除政院版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建設外,另增列「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食品安全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3項。

為回應在野及民間訴求,修正版第6條則規定,前瞻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而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畫、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此外,第7條也明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

第7條也規定,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的15%限制;但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

第10條則回應民間及在野要求納入「咎責機制」,增列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第13條攸關土地徵收爭議,明訂通過條文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

第15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