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朝野多日協商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5)日提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再修正版本,依協商內容增列少子化、食安、人才培育3項目及究責規定,並將可行性評估、環評等納入規範;至於預算編列期程及金額,則以4年4200億元為上限。

由於朝野昨天已對前瞻特別條例達成多項條文共識,民進黨團今天會議確定再修正版本共計15項條文,其中第4條有關前瞻基礎建設項目增為8項,除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5項外,增列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食品安全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3項。

再修正版第6條則明定,前瞻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而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畫、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另外,第7條也進行再修正,明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列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的限制。

同條文規定,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每年度舉借債務的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

第10條草案再修正動議,增列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第13條草案再修正動議,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其他各條文則依協商共識條文訂定。